Document Title
长江三角洲、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、漳州、泉州三角地区
1985年1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长江三角洲、珠江三角洲和闽南金三角座谈会,提出把上述三个“三角”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建议。同年2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批转了座谈会纪要,表明我国实施对内搞活经济、对外实行开放的又一重要步骤。决定把长江三角洲、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、漳州、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。批示指出,这三个经济开放区应逐步形成贸-工-农型的生产结构,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加工工业,按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和其他原材料的生产。

地点关系图